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闽清大湖仙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闽清大湖仙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闽清大湖仙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华润风电(闽清)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云龙乡、三溪乡。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3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5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35kV开关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C1512350124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3011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3.3%。
项目股东: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23.32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节能登记表》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登记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闽清大湖仙风电场项目初审意见的请示》、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24201500023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5〕0035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出具的审批意见(榕环保评〔2015〕177号)、闽清县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及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节能登记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