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
(一)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由设区市政府牵头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涉及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等专项工作,其考核验收可由省级部门视情依照本办法单独实施。
(三)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验收内容未涉及相关设区市的,该项不扣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项目评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