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笔者分析所见,如果那些市场化程度高的国企,具有积极的竞争意识和服务能力,通过公平的竞争来获得项目,而其通过PPP模式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能够带来显著提高,“国进民退”本身就不应该成为PPP被指责的原因。当然,在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竞争环节是否透明公平、是否存在所有制歧视应该被高度关注。近期发改委、财政部均下文明文禁止这种现象。此外,逐步改变目前金融系统明显有利于国企的放债偏好,也是改善PPP领域“国进民退”的根本所在。
如何清除环保PPP的发展障碍
除了警惕“国进民退”现象,环保PPP还应重点改善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类似城市水环境治理项目PPP项目中,需高度关注后期项目执行的实际绩效效果。而笔者最担心的是,在指标考核时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的风险,一方面地方政府面临“水十条”时间表的考核而不能达标的尴尬,另一方面社会资本面临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
目前,发改委和财政部规定的采购程序,城市水环境治理PPP项目,都是由政府聘请PPP咨询公司及行业专家来完成技术方案和其他必要程序,到社会资本参与的竞争环节,一方面时间非常紧,一方面采购纪律要求严格必须按照当前流程执行,这两个原因都导致目前对社会资本的采购竞争环节的技术评审容易流于形式,仅仅成为比拼收益率和价格的表面文章,即不能考核社会资本的技术能力,也不能提升本项目的技术方案,甚至出现某些中标的社会资本再向社会征集技术解决方案的现象,这些都背离了PPP的本意。
由此笔者建议,对于这一类特殊的PPP项目,当地方政府即便加上PPP咨询公司和行业专家也不能制定有水平的技术方案的,应该参考世界银行的两步招标程序,让社会资本有机会同时也是被要求更早地参与到技术方案制定中来,既考察了社会资本的技术集成能力,也帮助政府方提升了技术方案水平。这种模式在笔者担任行业专家的宁波世行贷款厨余PPP项目(财政部第二批示范项目之一)中有了初步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