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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2015年垃圾处理项目舆情研究

添加时间:2016-03-03 11:37:48 来源:固废观察

 

5、法国

 

垃圾回收和低污染处理,利用经济杠杆鼓励公众少扔垃圾,比如根据垃圾数量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多扔垃圾多付费等。

 

6、瑞士

 

在垃圾分类中,设有垃圾巡警,若发现违规放置的垃圾袋,将给房主邮寄警告信,重者可能被罚款几十瑞士法郎。

 

7、丹麦

 

将垃圾焚烧厂与艺术结合。丹麦的“能源之塔”垃圾焚烧炉设计灵感来自于罗斯基勒大教堂,采用了特别的多孔设计,让它看起来极具观赏性,在日光下,极具艺术的造型与蓝天白云交相辉映;在夜晚人们能够透过那些孔看到炉内发出闪烁的光。

 

七、垃圾处理项目选址舆情处理建议

 

(一)舆情处置建议

 

1、制定社会沟通计划,加强与公众的双向沟通

 

首先应制定风险沟通预案,由风险管理者和风险沟通专家共同参与制定。其次引入协商机制,让公众参与垃圾处理(填埋或焚烧)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决策机构事先制定科学、详细的备选方案,客观呈现各个方案的利和弊,对可能出现的“弊”制定应对预案,交由公众选择。此外,信息披露及时全面,沟通信息的呈现达到准确、简单、易懂。与其他权威部门、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相吻合。避免绝对,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的解释说明提出充分依据。

 

2、发挥意见领袖作用

 

从传播心理学角度分析,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会有意无意地寻找理由以取得内心的平衡。如果对于垃圾处理项目,能够有公众信赖的意见领袖引领公众,围绕公共决策进行宣传或舆论引导,必能收到积极的社会效果。

 

3、把握好舆论引导的“度”

 

人在接收各类媒介信息时存在认知阈限。信息量过小不容易引起受众注意;信息量过大易导致受众的不良反应。因此需避免在信息发布时,对于公众切实关注的垃圾焚烧项目具体信息“一笔带过”;此外,避免相同信息过多报道,同类密集的信息发布,易导致受众“超限逆反”,使传播效果适得其反。

 

(二)相关措施建议

 

第一,学习先进国际经验,构建循环经济型社会;第二,立足多个城市垃圾围城问题,实施源头减量;第三,结合末端处理设施,适应处理配套衔接的实施要求。

 

1、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能和义务

 

赋予当地政府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定价权,进一步明确责任,并将生活垃圾“三化”处理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权,同时明确其监督权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确立环卫部门与废品回收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探讨将环卫回收与废品回收两条线合二为一。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生产者回收包装物的强制责任,对有毒有害垃圾的强制回收责任。明确居民的法律义务。通过立法明确居民对垃圾分类、减少垃圾排放等义务。垃圾收费也可从定额收费向分类计量收费转变。

 

2、完善机制,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

 

建立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行。实现投放、运输、处理、利用等诸环节系统化设置的“组合拳”,分清主次、先后,形成各方面均衡发力。既包括前段的垃圾分类存储和垃圾分类投放,也包括中端的垃圾运输和后端的垃圾分类处理。做好制度设计,明确垃圾分类、运输、后端处理的责任主体,避免以往曾多次出现的分类垃圾又被混收混运的现象。重点扶持和鼓励一些有资质的企业来协助政府实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宣传教育、培训指导、考核监督,使垃圾综合处理深入人心,让从分类开始的减量化、资源化成为居民的自觉行动。建立长效的管护制度,培育市场化的专业管护队伍。加强基层管理能力,逐步将设施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完善环保部门监管、环卫部门监管、专业公司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将环卫部门职能中的监督职能移交给环保部门,运行的职能可部分实行社会化,将主要精力放到管理上。鼓励社会化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3、出台经济政策,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健康发展

 

激励机制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变行为人(厂商和消费者)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内化生活垃圾问题的外部性,最终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可循环。实行垃圾按量收费、原生材料征税、循环回收补贴、生产者责任延伸、预收处理费用、押金-返还制度、最低再生物质含量标准等制度。实现从源头入手控制和减少垃圾生产量,如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和延长生活用品使用寿命;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农贸市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限塑令”等。

 

4、加大科研服务力度

 

重点支持生活垃圾、污水、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研发,结合我国生活垃圾特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和技术水平。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对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取得成效的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帮助并解决其运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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