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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征意见

添加时间:2016-01-08 11:36:59 来源:工信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

 

(一)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现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时应以《规范条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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