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重金属污染防控】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九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向大气排放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从事废弃物焚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
第五十条【油烟污染控制】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第五十一条【农药等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防治园林病虫害应当采用低毒农药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二条【政府应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五十三条【应急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四条【应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