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定运行30日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乙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通知前3日,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需持续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7.2.4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需告知不同意乙方进入商业试运行的理由和原因;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
7.2.5自商业试运行日(含当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并按照本协议13.4条款的规定向合资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2.6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本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60日,乙方应在该60日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7.3 完工和商业运行
7.3.1完工日
项目工程根据第9.2条款完成商业试运行,且通过第9.2.6条款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7.3.2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
7.3.2.1 项目工程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
7.3.2.2 出水水质自收到通过环保验收通知之日起连续7日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7.3.2.3 项目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通知。
7.3.3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
7.3.3.1 在满足第7.3.2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
7.3.3.2 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予批复同意或书面表示不同意的,自3个工作日满视同甲方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
7.3.3.3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
7.3.3.4 从开始商业运行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当日起,甲方应按照第13.5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4 管网建设项目部分的移交、决算和款项支付
管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工后,甲方应按照附件6的约定完成项目的移交和款项支付工作。
第五章 PPP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设施: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乙方投资文件表述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3.1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3.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泥提供指定的污泥收纳和处置场地,提供的污泥处置场地距污水处理厂的运距应不超过15公里,并承担污泥收纳和处置所需的费用,但污泥运输至污泥处置场地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4.1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按照中国国家、湖南省、长沙市以及XX县现行的有关规范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保证出水、污泥、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达到约定的标准,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8.4.2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8.4.3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8.4.4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8.4.5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8.4.6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4.7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经处理后的出水不享有任何权益,出水的排放、调度、使用及其相关权利归属于甲方。
8.4.8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从事与污水处理无关的业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处理甲方以外人士和或单位提供的污水。
8.4.9妥善管理、使用和维护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装置,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在线运行,并承担运行维护费用。
8.5 维护保函
8.5.1维护保函的出具
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叁年,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维护保函的有效期要持续到特许经营期结束后12个月。
8.5.2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1个月内将维护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500 万元,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8.5.3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维护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义务。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该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b)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c)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8.7 通知义务
在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和/或进水水量不足和/或进水水量超过设计限值,则乙方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告知进水的异常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以及乙方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向甲方通知义务和提供有关依据的,则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抗辩其应行使的污水全面处理和达标排放之义务。
8.8 环境保护
8.8.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8.8.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8.8.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9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法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发生之维护费用甲方可从下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以保证项目设施能得以及时进行纠正性维护。
8.10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 暂停服务
9.1 计划内暂停服务
9.1.1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上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7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同意。
9.1.2甲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日。
9.1.3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9.1.4如因经甲方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中水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甲方应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暂停服务期限,该暂停服务期限将不计入第9.1条款中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9.1.5乙方提供的暂停服务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b)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
(d)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9.2 计划外暂停服务
9.2.1如果污水处理厂需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9.2.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9.2.3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9.2.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在该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应按照第19.2条款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