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力提升污泥处置和管理。
有序推进污泥处置处理能力建设,加强污泥处置管理和技术指导,全面提升污泥处置处理能力和水平。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推进七格污水处理厂四期、清园热电二期、恩施葆生物肥、淳安污泥处置项目的全面建成,协调做好主城区污泥的临时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按期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的年度工作任务,全力开展污泥全过程电子监控(刷卡转运)工作。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以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制革、印染和造纸集聚区为重点,建成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到2017年,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六)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推进综合防控,优化重金属排放企业空间布局,严格落实行业准入要求,推动“涉重”企业专业化、园区化集聚发展,加大涉重行业落后产能取缔淘汰力度。推动重金属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降低重金属生产原料用量,提高重金属物质回收率。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必须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全面完成5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基本消除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隐患。强化能力建设,加强重点防控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开展重金属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实现对重金属企业排污情况的实时追踪。全面落实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进信息公开、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业周边人群健康风险控制等工作。建立蓄电池产品回收制度,加强对蓄电池产品和新能源电池的行业监管。
四、有效控制声污染等要素污染
高度重视噪声、辐射、光热等物理性污染防治,切实解决扰民突出的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有力推进噪声污染防治。
深入贯彻实施《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
加强工业和建设施工噪声防治管理。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实施长效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率达到100%。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严格落实夜间施工申报制度,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完善城镇道路系统,改善路面状况,开展降噪渗水路面建设;在噪声敏感区的路段应采取建设声屏障、绿化防护带、隔声窗等降噪措施,特别要加强地铁、高架道路、铁路、航道等沿线的隔声屏障建设。严格执行中心城区禁鸣喇叭的规定,调整优化城市机动车禁鸣区,全面落实“双禁”(禁鸣喇叭和禁止拖拉机进入城市)措施。控制社会生活噪声。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餐饮、娱乐、超市等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水泵房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强化室内装修管理,保障“绿色护考”。
(二)开展辐射污染防治。
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市、区县(市)二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健全联合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辐射环境污染源、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放射性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使环境及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保持在本底范围。加大辐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控力度,强化辐射安全审评和监督,确保全市闲置、废旧放射源和普通放射性废物收贮率保持在100%。加大电磁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研究力度,加强移动基站、高压输变电系统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确保相关企业环评率和“三同时”验收两项指标的合格率均达到100%。促进全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合法、健康发展。
加强桐庐县神仙洞放射性废物管控,适时推进搬迁治理工作,保障当地辐射环境安全。
(三)光热污染防治。
探索建立光污染技术防控的地方标准,开展幕墙建筑等光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逐步将光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推广绿色照明工程,推进智能化照明管理信息系统研制。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加强屋顶绿化,发展生态建筑,建设渗水性、含水性地面,扩大城市水域,改善城市下垫面性质。加强点源余热的综合利用,完善城市热环境管理。
五、深入推进生态保护建设
按照加快建设“美丽杭州”的总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美丽中国先行区。以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敏感地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全力打造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
(一)落实生态保护空间管制。
1.优化开发格局落实环境功能区划。
以增强区域开发的环境合理性、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目标,全面推进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落实。在完成环境功能区划的编纂工作基础上,形成基于GIS的全市环境功能区划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区划的信息化管理。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管理办法,落实空间环境准入制度,确保开发建设活动的科学性。以环境功能区划为依据,针对各类区域的环境功能特点,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限期修复已遭污染或破坏的环境;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关停或搬迁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工业化和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立健全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问责、评估考核以及动态监督机制,完善相配套的生态补偿政策、管制效力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区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多规融合的要求,切实做好环境功能区划与杭州市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部门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
2.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体系。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依法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开发建设项目设置准入“门槛”,明确禁止建设的空间区域及行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扩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资金比例。
(二)深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继续加强天目山、清凉峰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建设完善钱塘江滩涂湿地、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千岛湖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优化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各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地质遗址、平原孤丘及其它自然遗迹等特殊地貌的生态系统类型;严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城市及周边农田。
根据国家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领域,重点保护对象包括杭州湾北岸滨海湿地、人口稠密地带常绿阔叶林和局部存留古老珍贵动植物、大江东钱塘江海湿地等。
进一步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加强管护能力建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达到国家级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实现100%。严守湿地生态红线,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三)加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加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通过封山育林、增殖放流、禁渔休渔等措施,让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对无法实现自我修复的生态系统开展工程修复。积极建设水环境生态治理和修复工程。加快修复湖库生态系统,持续改善湖库生态环境。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复垦和滩涂的生态修复。深入推进小流域、坡耕地及林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综合考评、生态补偿等生态修复促进机制,切实提高生态修复的投入和实际效果。
(四)深化农村环境保护。
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到2020年,全市测土施肥配方施肥面积比例达70%。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1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2%,2018年—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渔业。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域现代生态渔业规划,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水库、湖泊、滩涂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持续保持对甲鱼温室、开放型水面投饲性网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鱼等养殖的整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和稻鱼共生轮作等循环养殖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冻小鱼养殖。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继续做好开放性水域土著鱼类和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支持各地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和监测。到2017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8.3万亩,开展水产养殖废水治理的规模水产养殖场面积达到3.5万亩。到2020年,构建渔业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
六、构筑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一)加强环境风险预测预警体系建设。
坚决守住环境风险底线,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面上把整体污染的形势降下去,线上主要抓重点行业的风险管控,点上主要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在环评审批中提出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依托环境监管最严格城市体系建设,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物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十三五”期间的“五年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数”比“十二五”期间总数下降5%。
(二)加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网络,推进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检验性或示范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推进环境应急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信息化系统。
(三)加强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积极夯实辐射安全监管基础,加强辐射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严格监管放射源,安全送贮废旧放射源,协助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问题的解决;着力构建核与辐射安全文化,提升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公众共同参与的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