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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添加时间:2016-12-30 11:29:0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第八章 加强煤炭科技创新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煤炭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煤炭技术革命。

 

一、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煤矿灾害机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赋存规律、煤系伴生资源协同开发等基础理论研究,强化煤炭科技原始创新能力。突破煤炭地质保障、煤炭智能钻探、煤炭绿色安全无人开采、特厚煤层井工开采、深井灾害防治、煤炭深加工等重大关键技术。加快千万吨级煤炭综采成套、千万吨级煤炭洗选等先进技术装备研发,解决煤机成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可靠性和稳定性问题,提高煤机装备数字化控制、自动化生产和远程操作能力。

 

二、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以提高效率为核心,应用推广煤田高精度勘探、深厚冲积层快速建井、岩巷快速掘进、高效充填开采、智能工作面综采、薄煤层开采、干法选煤、矿井水和矿井热能利用、中低浓度瓦斯利用、高效低排放煤粉工业锅炉等先进工艺技术,鼓励应用煤机再制造产品和技术。加强煤炭集成创新,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煤炭行业的集成应用,服务煤炭生产、灾害预防预警、煤炭物流、行业管理等工作。

 

三、加快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推进复杂地质条件安全开采、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技术试验示范。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推动智慧煤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转化、煤层气开发利用等重大示范工程建设。依托重大示范工程带动自主创新,加快国产技术装备应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体系。

 

四、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煤炭科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作用,积极支持煤炭科技研发工作,加强煤炭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建立煤炭先进技术和装备目录,加强对先进技术装备的支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推动关键技术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煤炭企业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加强合作,建立产学研联盟,加快煤炭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快煤炭科技人才培养,加强煤矿职工技能培训,为煤炭科技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九章 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

 

统筹煤炭、煤层气勘探开发布局和时序,坚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加大勘查开发利用力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一、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开发

 

完善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研究推行煤炭、煤层气矿业权证统一发放。建设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和贵州毕水兴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突破西北低煤阶和西南高应力地区煤层气勘查开发,加快准噶尔盆地、二连盆地、黔西滇东等煤层气勘查开发,建设一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鼓励煤矿实施井上下立体化联合抽采。完善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查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

 

 

二、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力度

 

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因地制宜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热电冷联供,鼓励乏风瓦斯氧化及余热发电或供热等利用。进一步严格煤矿瓦斯排放标准,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项目建设。

 

第十章 深化煤炭行业改革

 

完善煤炭税费体系,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煤炭体制革命。

 

一、完善煤炭税费体系

 

深化煤炭税费综合改革,整合重复税费,清理不合理收费,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做好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续工作,进一步规范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一步理顺煤炭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煤炭资源收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

 

完善煤矿关闭退出相关标准,指导煤矿有序退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通过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煤矿职工。加强再就业帮扶,通过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矿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持地方利用资源性收入,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失业救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等兜底工作。

 

三、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

 

减少行政性干预,发挥企业家创新精神和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国有煤炭企业发展由依靠政府和政策支持向依靠创新和市场竞争转变,提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健全煤炭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运营成本。严格管控投资风险,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创造条件推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三供一业”和医院、学校、社区等办社会职能,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尽快移交煤炭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纳入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允许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专项解决分离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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