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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标委会通过《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规范》等四项标准报批稿初稿

添加时间:2016-12-13 13:30:30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附录F

 

(资料性目录)

 

性能试验技术要求

 

F.1锅炉性能试验及修正

 

a)锅炉性能试验执行最新版《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4)或《锅炉机组性能试验规程》(ASMEPTC4.1)、《磨煤机试验规程》(ASMEPTC4.2)、《空气预热器试验规程》(ASMEPTC4.3)等规程,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b)锅炉性能试验应优先采用反平衡法,在额定工况下至少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锅炉热效率)的偏差不大于0.35个百分点。

 

c)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原则上应采用设计煤种。采用其他煤种时,改造前后试验煤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不超过1200kJ/kg、收到基挥发分(Vdaf)偏差不大于3个百分点、收到基灰分(Aar)偏差不大于5个百分点。变更设计煤种的综合升级改造,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应分别采用对应的设计煤种。

 

d)锅炉性能试验结果应按相应规程修正。若进行空气预热器、省煤器、低温省煤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锅炉排烟温度、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若进行制粉系统、燃烧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磨煤机出力、制粉单耗、锅炉飞灰和底渣可燃物、锅炉排烟温度、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

 

F.2汽轮机性能试验及修正

 

a)汽轮机性能试验执行最新版《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的第1部分:方法A—大型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试验》(GB/T8117.1)、第2部分:方法B—各种类型和容量的汽轮机宽准确度试验》(GB/T8117.2)。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b)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在额定工况下开展,不明泄漏量不大于新蒸汽流量的0.3%,试验结果不确定度不大于0.5%;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汽轮机热耗率)的偏差不大于0.25%。

 

c)汽轮机性能试验结果原则上应合理修正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流量(或过热减温水流量)和凝汽器压力(或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等参数。变更设计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量(或过热器减温水流量)的综合升级改造,可不修正相应参数。汽轮机冷端系统改造,可参考相应标准,通过试验确定凝汽器压力及循环水泵功耗变化后,再确定供电煤耗变化,并计算节能量。

 

F.3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及修正

 

a)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参照执行最新版《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904)。

 

b)电动机变频改造或高低速改造的辅机功耗试验在75%负荷下进行,其它节省厂用电相关改造在100%负荷下进行;试验煤种要求同锅炉性能试验。

 

c)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厂用电率)的偏差不大于0.1个百分点。

 

d)多台机组公用系统的公用负荷原则上按原工程设计分摊,并考虑公用负荷所带系统或设备的投运情况。

 

e)改造前、后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的工况和辅机投运数量不同时,原则上应将改造前、后的试验结果均修正到机组设计运行工况,或使改造前、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f)若改造前、后的试验工况不同,应修正相关辅机功耗变化。例如,改造前、后试验中的汽轮机排汽压力不相同,导致主蒸汽流量存在差别,引起凝结水和给水流量变化,宜考虑修正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改造前、后环境温度或主蒸汽流量不相同,导致锅炉给煤量和送风量存在差异,应修正磨煤机、一次风机、除尘器、送风机、引风机、脱硫系统等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

 

g)若改造前、后试验的辅机投运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其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例如,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运行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该部门设备的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

 

F.4供热机组试验及修正

 

对纯凝机组改供热或热电机组扩大供热能力的项目,机组性能试验只进行纯凝汽额定工况试验,不进行供热工况试验。其中,简单打孔抽汽供热改造项目若不涉及锅炉、汽机系统和重要辅机的升级改造,可不进行改造后性能测试。其他要求同前。

 

参考文献:

 

GB/T18149-2000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水力性能试验规范

 

GB50660-2011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DL/T496-2004电站锅炉风机性能试验

 

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774-2004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DL/T994-2006火力发电厂风机水泵用高压变频器

 

G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规范》国家标准制定任务,列入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表》生产期发电标准体系中,项目编号为*******。标准立项时的名称是《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标准》。

 

本标准由SAC/TC296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负责组织起草,湖南省电力公司(调控中心)、长沙理工大学、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润电力(涟源)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标准制定任务计划于2016年5月完成。

 

二、标准制定的意义和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发电企业实施增容改造的动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计划体制下,增大机组容量可以获得更多的发电量计划指标,进而获得额外的收益;二是通过增容改造,有的机组可以增大发电出力、降低煤耗并提高经济效益。动机不同,实施增容改造的操作方法和最终效果也完全不同。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火电机组增容改造存在操作程序、技术规范、运行安全、节能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了应用于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的监管规范。

 

本标准针对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的增容改造的适用范围、改造条件、改造过程、改造后的试验以及容量确认等方面入手,给出了对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可以作为对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的监管依据,推动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步入正轨,避免发生不安全、不经济、不规范的问题。

 

(一)编制依据和原则

 

本标准依据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燃煤火力发电机组增容改造经验为基础,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标准编制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融入体系,立足实际

 

本标准严格依据法规政策编制,所有指标均与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行业内普遍使用的标准衔接一致,使之融入现行标准体系之中;同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足解决规范缺失、程序违规、安全风险、效果失实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指标的选取和目标值的设定坚持有利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有利于节能降耗,有利于规范操作和顺利实施。

 

2.全面系统,突出重点

 

本指标体系覆盖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各个环节,包括机组的增容改造的适用范围、改造条件、改造过程、改造后的试验以及容量确认等方面,涵盖了监管的量化指标,较为全面地综合评价和直观反映了增容改造过程。同时,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对影响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减排的关键环节和重点指标要求进行第三方试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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