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国内风电设计、建设、运维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鼓励与境外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增强技术标准的交流合作与互认,推动我国风电认证的国际采信。积极运用国际多边互认机制,深度参与可再生能源认证互认体系合格评定标准、规则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认可、检测等领域的话语权。
积极促进国际技术合作。在已建立的政府双边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技术合作,建立新型政府间、民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伙伴关系。鼓励开展国家级风电公共实验室国际合作,在大型公共风电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建立互信与共享。鼓励国内企业设立海外研发分支机构,联合国外机构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成立企业间风电技术专项国际合作项目。做好国际风电技术合作间的知识产权工作。
(七)发挥金融对风电产业的支持作用
积极促进风电产业与金融体系的融合,提升行业风险防控水平,鼓励企业降低发展成本。
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提升风电行业风险防控水平。建立健全风电保险基础数据库与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制定风电设备、风电场风险评级标准规范,定期发布行业风险评估报告,推动风电设备和风电场投保费率差异化。建立覆盖风电设备及项目全过程的保险产品体系。创新保险服务模式,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联合投保。鼓励保险公司以共保体、设立优先赔付基金的方式开展保险服务,探索成立面向风电设备质量的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推进保险公司积极采信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价结果,在全行业推广用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
创新融资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手段,积极利用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将风电项目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目录。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政策性银行以较低利率等方式加大对风电产业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推进项目融资模式。鼓励风电企业利用公开发行上市、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金融工具,探索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新兴融资模式。
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增加风电项目经济收益。充分认识碳交易市场对风电等清洁能源行业的积极作用,重视碳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积极进行项目注册和碳减排量交易。完善绿色证书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实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并做好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衔接协调。
五、创新发展方式
(一)开展省内风电高比例消纳示范
在蒙西等一批地区,开展规划建设、调度运行、政策机制等方面创新实践,推动以风电为主的新能源消纳示范省(区)建设。制定明确的风电等新能源的利用目标,开展风电高比例消纳示范,着力提高新能源在示范省(区)内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实施电能替代,加强城市配电网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提高风电等清洁能源的消纳能力,在示范省(区)内推动建立以清洁能源为主的现代能源体系。
(二)促进区域风电协同消纳
在京津冀周边区域,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目标,开展区域风电协同消纳机制创新。研究适应大规模风电受入的区域电网加强方案。研究建立灵活的风电跨省跨区交易结算机制和辅助服务共享机制。统筹送受端调峰资源为外送风电调峰,推动张家口、承德、乌兰察布、赤峰、锡盟、包头等地区的风电有序开发和统筹消纳,提高区域内风电消纳水平与比重。
(三)推动风电与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互补利用
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区,发挥风电与水电的季节性、时段性互补特性,开展风电与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综合互补利用示范,探索风水互补消纳方式,实现风水互补协调运行。借助水电外送通道,重点推进凉山州、雅砻江、金沙江、澜沧江、乌江、北盘江等地区与流域的风(光)水联合运行基地规划建设,优化风电与水电打捆外送方式。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丰枯电价、峰谷电价及分时电价机制,鼓励风电与水电共同参与外送电市场化竞价。
(四)拓展风电就地利用方式
在北方地区大力推广风电清洁供暖,统筹电蓄热供暖设施及热力管网的规划建设,优先解决存量风电消纳需求。因地制宜推广风电与地热及低温热源结合的绿色综合供暖系统。开展风电制氢、风电淡化海水等新型就地消纳示范。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售电侧改革,积极探索适合分布式风电的市场资源组织形式、盈利模式与经营管理模式。推动风电的分布式发展和应用,探索微电网形式的风电资源利用方式,推进风光储互补的新能源微电网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年度开发方案管理机制
结合简政放权有关要求,鼓励以市场化方式配置风能资源。对风电发展较好、不存在限电问题的地区放开陆上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对完成海上风电规划的地区放开海上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结合规划落实、运行消纳等情况,滚动调整风电发展规划。
(二)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督促各地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确保规划内的风电项目优先发电。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外的情况下,若因化石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线路输电容量而导致风电限电,由相应的化石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补偿。
(三)加强运行消纳情况监管
加强对风电调度运行和消纳情况的监管,完善信息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风电运行消纳数据。由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定期开展弃风限电问题专项监管,及时发布监管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整改。建立风电产业发展预警机制,对弃风限电问题突出、无法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实施一票否决制度,不再新增风电并网规模。
(四)创新价格及补贴机制
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改变目前基于分区域标杆电价的风电定价模式,鼓励风电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市场竞价基础上固定补贴的价格机制,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适时启动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补贴机制。
七、规划实施效果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期间,风电新增装机容量8000万千瓦以上,其中海上风电新增容量400万千瓦以上。按照陆上风电投资7800元/千瓦、海上风电投资16000元/千瓦测算,“十三五”期间风电建设总投资将达到7000亿元以上。
(二)环境社会效益
1、2020年,全国风电年发电量将达到42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为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2、按2020年风电发电量测算,相当于每年节约1.5亿吨标准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3.8亿吨,二氧化硫130万吨,氮氧化物110万吨,对减轻大气污染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起到重要作用。
3、“十三五”期间,风电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就业规模不断增加,新增就业人数30万人左右。到2020年,风电产业从业人数达到80万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