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健全执法依据。贯彻落实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起草制定我市相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贯彻落实办法(意见)。2016年6月底前,制定印发《乌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黄河沿岸及跨黄河大桥、浮桥等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严格进行规范管理。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盟市检查、各区具体监察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3.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与周边盟市、宁夏石嘴山市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国家、自治区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点位,基本实现水环境质量、水污染源、水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推动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各类监测数据有效集成,数据共享,全面提升水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实现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