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表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4-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4-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5、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
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