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注:1.表中延伸检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4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延伸检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附件1-3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2.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3.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2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间合作开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生产”,是指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许可的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授权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使用授权企业生产的底盘或完整车辆,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
第三条 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公告》的整车生产企业;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四条 被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有与授权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同类别(指客车、载货类汽车)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且已按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要求通过了现场考核。
第五条 授权生产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授权企业列入《公告》的新能源客车、载货类汽车;
(二)被授权企业对授权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的改装不能影响到底盘或完整车辆的结构、性能、配置;
(三)仅限于在准入许可的范围内,产品应符合授权企业的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及出厂检验要求。
第六条 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签订授权生产合同,确定授权生产关系,明确授权生产产品类别。
被授权企业不得将授权生产事项转授权其他企业。
第七条 授权企业应将被授权企业纳入供应商管理体系,应向被授权企业提出明确的质量管理、产品检验要求,并指导和监督被授权企业予以落实。
第八条 授权企业应建立授权生产产品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并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对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九条 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对授权生产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等具体技术文件进行书面确认。当技术文件发生变化时,双方应重新进行书面确认,并同步更新。
第十条 授权企业应将授权生产产品纳入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承担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责任、售后服务责任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授权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授权生产备案报告(以下简称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被授权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二)授权生产的产品类别;
(三)授权生产合同;
(四)其他有关信息。
如被授权企业的名称、生产地址、授权生产的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授权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新备案。
第十二条 授权生产产品《公告》发布后,被授权企业方可从事相应产品的授权生产。
第十三条 授权企业在确定授权生产产品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整车出厂要求后,方可打印和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格做到车证相符。
第十四条 授权企业打印授权生产产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明确标示“授权生产”,并按国家标准GB/T2108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有关要求在相应信息栏填写被授权企业名称及被授权企业生产地址。
第十五条 授权企业是授权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授权企业负责对被授权企业生产的授权生产产品实施生产一致性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授权企业、被授权企业及授权生产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组织授权生产和履行相关责任,或存在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的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公告》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