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3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1、#3号机组申请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万能达〔2015〕1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3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3号机组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
省 物 价 局
2016年1月12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马电商务〔2015〕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5年12月12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
省 物 价 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