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共同研究制定省级财政支持政策。
(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制订或修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楼宇、公用设施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工作。
(六)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督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
(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办)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车辆,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