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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力荐国电集团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及作业标准(试行)

添加时间:2016-02-26 16:29:2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5.3 高处作业标准

 

5.3.1 大型脚手架

 

5.3.1.1 吸收塔、AFT 塔、烟道、脱硝壳体、催化剂等处 12 米以上的脚手架为大型脚手架。环保改造工程脚手架应为钢制脚手架。脚手架钢管、扣件、钢脚手板使用前应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新进场材料、构配件须有厂家质量证明材料,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

 

5.3.1.2 大型脚手架搭、拆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报业主方备案。搭、拆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区周围应当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内。遇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时不得进行高处脚手架搭、拆作业。

 

5.3.1.3 脚手架搭、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人员应无妨碍所从事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禁忌症。

 

5.3.1.4 脚手架搭、拆人员应衣着轻便,挂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防滑鞋。

 

5.3.1.5 脚手架上供人员上下的直立爬梯应绑扎牢固,梯档间距不大于 0.3 米,直立爬梯高度不应大于 3 米,大于 3 米应设置斜爬梯。直立爬梯出入口应设置向内侧开且能牢固关闭的防护门,该门高度不低于 1.2 米,并设 0.18 米高的挡脚板,防护门和踢脚板刷黑黄相间警戒色,并应悬挂相应提示标志。

 

5.3.1.6 高度不大于6m 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高度大于6m 的脚手架,应采用之字型斜道。运料斜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6;人行斜道宽度不应小于1m,坡度不应大于1:3;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斜道板应钉防滑条,防滑条间距不得大于0.3米。

 

5.3.1.7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由上而下两道横杆及围栏组成的防护栏杆,上杆离基准面高度 1.2 米,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大于 0.5 米,并设 0.18米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脚手架应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0.2 米。

 

5.3.1.8 施工高度超过30米且人员、物料运送不便区域,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设置施工电梯。施工电梯导轨架上部必须装设限位开关,且不得少于两道;导轨架顶部应设置一道机械极限限位;吊笼底部应装设缓冲装置或自动停止装置。导轨架、底部缓冲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吊笼安装。施工电梯的层门、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的高度应大于1.8米,层门和吊笼之间的距离应小于5厘米。

 

5.3.1.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提升装置、防倾覆装置、附着支撑装置、同步控制系统等构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有出厂质量证明材料。升降设备、同步控制系统及防坠落装置等专项设备应配套,宜选用同一家产品。水平支撑桁架最底层应铺满脚手板,挂设安全兜网。架体升降需断开时,临边应加设防护栏杆。

 

5.3.1.10 悬空作业应使用吊篮、单人吊具或搭设操作平台,且应设置独立悬挂的安全绳,使用攀登自锁器,安全绳应拴挂牢固,索具、吊具、操作平台、安全绳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3.1.11 脚手架立杆防滑垫应统一、规范,尽量使用专业的落地承压标。施工现场人行通道边搭设的脚手架(2 米以下)横杆应设置架空防撞标。

 

5.3.1.12 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脚手架应设置专用通道,施工层及施工层以下每隔 10 米脚手架与建筑物间设置安全兜底网。脚手架各类安全设施应齐全完整,符合《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手册》的要求,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

 

5.3.1.13 在吸收塔、烟道、GGH、催化剂等防腐区域和易损元件上搭设脚手架时,必须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损坏元件和防腐层。

 

5.3.1.14 为防止脱硫吸收塔内脚手架坍塌,吸收塔内脚手架应采用从塔底生根搭设的满堂架。中部截塔作业采用悬空支架、吊架时,应在塔壁四周设置支撑点,且脚手架其它受力点应安排在钢梁上,严禁喷淋管道受力。

 

5.3.1.15 扣件式钢管满堂脚手架、支撑架施工层不得超过一层,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36米,满堂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30米。高宽比不应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2时,应在架体外侧四周设置连墙件与周边结构拉结;当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钢丝绳张拉等固定措施。

 

5.3.1.16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门式钢管满堂脚手架高宽比不应大于4,搭设高度不应超过30米。对高宽比大于2的满堂脚手架,应采取缆风绳或连墙件等固定措施。

 

5.3.1.17 脚手架的载荷一般不超过 270kg/m²。特殊形式脚手架载荷大于 270kg/m²的应进行设计、载荷计算。脚手架搭设后,搭建负责人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进行三级验收(搭设方、承包方、业主方或监理)。

 

5.3.1.18 经共同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在醒目处悬挂《脚手架合格证》,并在《脚手架合格证》相关处签名和注明日期后方为有效。在脚手架上下梯处悬挂“当心坠落”、“必须系安全带”、“从此上下”标志牌。

 

5.3.1.19 承包方工作负责人,每天使用前,必须对脚手架进行整体检查,并在《脚手架合格证》的检查记录栏内签名,并记录日期。

 

5.3.1.20 拆除脚手架前应对脚手架进行全面的检查,设置警戒区,在确定无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拆除作业。拆除应按自上而下顺序,不得上下同时作业。拆除工作必须保持连续性和整体性,对不能连续拆除或不能保持整体稳定性的,应当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拆下的杆件等物用绳索放下,严禁高处抛掷。

 

5.3.2 高处作业

 

5.3.2.1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5.3.2.2 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穿防滑鞋,并正确使用安全带、防坠器等防护用品。

 

5.3.2.3 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安全绳上,长时间工作的区域应装设防护立网。安全绳、安全网严禁任意拆除。

 

5.3.2.4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物件等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承包方应安排专人每天对施工区域小物件进行清理,防止临边摆放、脚手架上物件坠下伤人。

 

5.3.2.5 便携式梯子应在高度不大于 4 米且在短时间可完成作业时使用。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做软梯的架设工作,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5.3.2.6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软梯或钢爬梯上下攀登时,应落实好防坠落措施,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直立爬梯的高度超过 2 米时应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应直接挂在安全带的腰环上,不得挂在安全带端头的挂钩上使用。

 

5.3.2.7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当高处行走区域不便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手扶水平安全钢丝绳。钢丝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可靠的构架上,钢丝绳高度应为 1.1 米-1.4 米。

 

5.3.2.8 高空临边作业要有足够的操作平台和安全防护。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的防护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示警标志,夜间还要有红灯警示。平面孔洞口短边长大于 1500mm 以上者,先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并在洞口下方张挂安全网。各类洞口防护必须定型化,不得随意找材料盖上。

 

5.3.2.9 楼梯等人行通道上割开的临时孔洞或吊装孔,除在楼梯进、出口两侧做好隔离、防钻入措施、悬挂醒目警告标志标识外,在临口边缘应再设置一道隔离防护措施,提醒、防止误入危险区域。

 

5.3.2.10 超过 10 米的大型脚手架上作业,同时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 9 人。超过 9人时,应进行分组作业或划片作业。

 

5.3.2.11 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上下层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5.3.2.12 业主方应组织承包方对施工现场临时开设的孔洞,临边、临空作业,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完善警告标识、实体围栏、护栏等硬件措施。承包方应定期进行高处作业、脚手架安全检查。

5.4 大型起吊作业标准

5.4.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信号工)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4.2 塔吊(或履带吊)等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安装单位制定“三措一案”,并报送总承包方和监理方审核,同时按规定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手续齐备后经业主方同意方可施工。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措施组织作业,总承包方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方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由总承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4.3 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由承包方详细勘察现场,按照环保改造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起重作业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5.4.4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当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4.5 承包方必须按时对塔吊(或履带吊)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重点检查连接螺栓紧固、钢丝绳磨损、电气安全情况、制动是否灵敏。起重机每工作半个月必须对各处连接螺栓特别是高强度螺栓全部紧固一次。

5.4.6 起重负责人在作业前应组织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如:限位器、制动器、液压系统和安全装置、吊钩、钢丝绳、夹头、卡环等,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电动葫芦前,必须检查拖挂线、按钮等的绝缘情况,确认行走方向、上下方向及限位装置正确后方可使用。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现场工作负责人反映、修复。

5.4.7 承包方技术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大型起吊方案技术、安全交底, 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交业主方安监部门存档。

5.4.8 作业前必须对起吊作业区域周围完成牢固及硬质有效的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专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才可工作。起重臂短时间经过正常通行道路上方时,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并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后方可解除隔离。

5.4.9 起重作业过程中,起重人员(指挥、司索、司机)应当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标准。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起吊作业期间,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5.4.10 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裸露带电体附近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悬臂、吊具、辅具、钢丝绳)及起吊物件等与带电体最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定》,并做好防护措施。

5.4.11 起重作业现场必须由专人指挥,起重指挥应佩戴专门起重指挥袖标,指挥信号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标准。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按章作业。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进行工作,上下联系可以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当指挥人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5.4.12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作业处同时进行两项及以上交叉作业。

5.4.13 起吊前应当先鸣号后试吊,必须检查各吊(绑)点和起重机械(工器具)无异常后方可正式起吊。吊装就位后,应待临时支撑、吊挂完成或就位固定牢靠后方可脱钩。严禁在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设备上作业。作业后或结束前,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

5.4.14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5.4.15 起重作业使用的吊环和吊钩,应是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禁止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严禁使用,禁止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5.4.16 钢丝绳禁止超负荷使用。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表面或整根钢丝绳纤维芯被挤出,应予报废。

5.4.17 起吊物件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试吊离地面 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起吊重物不得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5.4.18 当风力大于 5 级时,不得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 6 级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起重指挥信号时,停止起重作业。

5.4.19 严格执行起重“十不吊原则”。即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6 监督与奖惩

6.1 业主方有权按本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承包方的违章行为给予经济处罚或采取其它措施。

6.2 为加强承包方反违章管理,业主方应当建立教育、约谈、考核、停工整改、清退出厂的管理机制。

6.3 凡是承包方明显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拒绝服从业主方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

6.4 在环保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 年修订)要求上报和组织调查,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

6.5 因承包方责任,导致环保改造工程安全事故的,将该承包方列入集团公司环保改

造工程承包黑名单,禁止其承包集团公司系统环保改造工程。

7 附则

7.1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火电企业,各有关分(子)公司、火电企业应按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7.2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3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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