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前款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事件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与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管网建设项目部分完工和/或PPP部分的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可提出要求对附件4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如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式商业运营开始时间造成影响的,乙方可提请甲方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6.4.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按照第19.2.1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5 进度报告
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予以协助,并为甲方之检查提供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5.2条保密条款执行。
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在监督、稽查及检查等工作中所作的指示和要求,除有违专业知识常规外,乙方不得拒绝。
6.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
6.8.1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15日内,将下列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
(a)本项目拟执行的相关设计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清单;
(b)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施工许可证;
(c)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d)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e)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
6.8.2在竣工日之后 1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 2 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 2 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 1 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
第7条 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
7.1 验收
7.1.1法定验收
7.1.1.1 乙方应当根据附件四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
7.1.1.2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7.1条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7.1.2验收通知
7.1.2.1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7.1.2.2 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7.1.3验收合格报告
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7.2 商业试运行
7.2.1项目工程通过第7.1条的法定验收,且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已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
7.2.2商业试运行开始前,乙方和甲方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适量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