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省经信委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和项目筛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信委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并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信委拟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额度,报省政府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依据公示情况,再核实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行文商请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及省经信委资金拨付申请,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市县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负责。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将总结自查报告报送省经信委。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列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1、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2、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在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