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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

添加时间:2017-01-05 14:59:19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二、限期整改

 

需要被检查企业整改的,依据规定的权限,由承办人员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法制监督部门审核,经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签发,于七日内送达被检查企业。

 

被检查企业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检查企业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查。被检查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予以行政处罚。

 

被检查企业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被检查企业申请复核期间,《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

 

1. 需要对被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

 

2. 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自告知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被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承办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并移送单位法制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听证结束后,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应根据听证情况向承办部门提出反馈意见。

 

3. 承办部门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经批准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主管机关。

 

4.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厅承办部门负责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案卷整理

 

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案件材料归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检查案卷应当包括以下文书和材料:检查通知书、检查现场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实施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应该包括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有关文书和相关资料,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按《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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