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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添加时间:2016-12-30 11:29:0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第四章 加快煤炭结构优化升级

 

遵循煤炭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积极发展先进产能,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煤炭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从 2016 年起,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违规建设煤矿一律停建停产,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确需继续建设的,须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鼓励在建煤矿停建缓建,暂不释放产能,对不能停建缓建的,按一定比例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煤矿或核减生产能力进行产能置换。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新建煤矿建设规模不小于 120 万吨/ 年。在煤炭市场相对独立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煤电、煤炭深加工等重点项目,按照有所区别的产能减量置换办法,有序安排配套煤矿建设,充分发挥一体化运营效益。

 

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加快依法关闭退出落后小煤矿,以及与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重叠、安全事故多发、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的煤矿。综合运用安全、质量、环保、能耗、技术、资源规模等政策措施,引导灾害严重、安全无保障、煤质差、能耗不达标、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有序退出;引导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资源枯竭的煤矿有序退出。对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生存,难以恢复竞争力的煤矿企业,停止各种不合理补贴,强化安全、质量、环保、能耗、技术等执法,倒逼企业退出。建立问责考核机制,督促地方和企业细化实施方案,加快实施进度,引导过剩产能加快退出。

 

三、积极发展先进产能

 

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发展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保障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创新煤矿设计理念,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重点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和大型井工煤矿。优化开拓布局,简化生产系统,降低生产能耗,减少劳动用工,实现集约高效生产。依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实现生产、管理调度、灾害防治、后勤保障等环节智能感知及快速处理,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原则,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市场控制力和抗风险能力。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支持大型企业开发大型煤矿,整合矿区内分散的矿业权,提高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支持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重点地区煤矿企业强强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推动煤炭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坚持煤电结合、煤运结合、煤化结合,鼓励煤炭、电力、运输、煤化工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重组或发展大比例交叉持股,打造全产业链竞争优势,更好发挥协同效应,实现互惠互利、风险共担。

 

第五章 推进煤炭清洁生产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煤炭绿色开采,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煤炭供给革命。

 

一、推行煤炭绿色开采

 

研究制定矿区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建设一批生态文明示范矿区。在煤矿设计、建设、生产等环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采用先进环保理念和技术装备,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以煤矿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为重点,实施粉尘综合治理,降低粉尘排放。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矸石不升井等绿色开采技术。限制开发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煤炭资源。加强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

 

二、发展煤炭洗选加工

 

大中型煤矿应配套建设选煤厂或中心选煤厂,加快现有煤矿选煤设施升级改造,提高原煤入选比重。推进千万吨级先进洗选技术装备研发应用,降低洗选过程中的能耗、介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实现煤炭深度提质和分质分级。鼓励井下选煤厂示范工程建设,发展井下排矸技术。支持开展选煤厂专业化运营维护,提升选煤厂整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三、发展矿区循环经济

 

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提高为目标,促进煤炭与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循环利用。坚持统一规划和集中高效管理,统筹矿区综合利用项目及相关产业建设布局,提升循环经济园区建设水平。支持煤炭企业按等容量置换原则建设洗矸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发挥综合利用发电在废弃物消纳处置、矿区供热、供暖、供冷等方面作用。发展煤矸石和粉煤灰制建材,提高煤矸石新型建材的市场竞争力。推进矿井排水产业化利用,提高矿井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加强科研创新,探索与煤共伴生的铝、镓、锗等资源利用价值。

 

四、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

 

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废弃煤矿工业场地及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现代农业、林业等产业。加强统筹规划和资金支持,推进新疆等地区煤田火区治理。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力度。

 

第六章 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按照“清洁、低碳、高效、集中”的原则,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推进重点耗煤行业节能减排,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加强散煤综合治理,推动煤炭消费革命。

 

一、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

 

完善商品煤标准体系,制定修订民用煤炭产品等标准,严格限制硫分、灰分、有害元素等指标,鼓励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使用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商品煤质量企业标准。健全商品煤质量监管体系,强化对商品煤质量监管,重点加强流通环节煤炭质量跟踪监测和管理,限制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推动企业建立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二、推进重点耗煤行业节能减排

 

发展清洁高效煤电,提高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采用先进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能耗高、污染重煤电机组改造和淘汰力度。坚持“以热定电”,鼓励发展能效高、污染少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严格执行钢铁、建材等耗煤行业能耗、环保标准,加强节能环保改造,强化污染物排放监控。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鼓励煤-化-电-热一体化发展,提升能源转换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

 

改造提升传统煤化工产业,在煤焦化、煤制合成氨、电石等领域进一步推动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以国家能源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为重点,在水资源有保障、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地区,开展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低阶煤分质利用、煤制化学品、煤炭和石油综合利用等五类模式以及通用技术装备的升级示范,加强先进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提升煤炭转化效率、经济效益和环保水平,发挥煤炭的原料功能。

 

四、加强散煤综合治理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强散煤使用管理,积极推广优质无烟煤、型煤、兰炭等洁净煤,在民用煤炭消费集中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完善洁净煤供应网络。完善民用炉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全面整治无污染物治理设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加快淘汰低效层燃锅炉,推广高效煤粉工业锅炉。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替代分散燃煤锅炉。推广先进适用的工业炉窑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技术,实现余热、余能高效回收及梯级利用。

 

第七章 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深化煤矿灾害防治,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一、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建立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合理划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责任、执法边界和管理范围,提高一线专业执法人员的比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逐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

 

二、深化煤矿灾害防治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构建煤矿作业场所的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对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全面推进灾害预防和综合治理。采取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揭煤管理等防范措施,推进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加强区域性水害普查,采取综合措施做好水害防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提升安全准入门槛,加强过程控制,推进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推进灾害严重矿区致灾因素排查。

 

三、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程、技术等控制措施,提高职业病危害基础防控能力。推进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检测、评价与控制工作,煤矿企业应如实、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体检,依法维护和发展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企业粉尘防治主体责任,减少尘肺病发病率。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做好劳保用品的检查、更新。建立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制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作用。完善煤矿职业病防治支撑体系,有效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困难职工医疗和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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