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废气收集
合成革湿法生产线、干法涂台密闭等的改造技术可以将生产线大部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废气,并进行处理及回用。
1、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工序及配料间、涂台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车间)采用规范措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附录A要求。
表3合成革行业废气收集装置要求
1)包围型集气罩换气通风次数应大于每小时20次,最小负压值为5Pa-8Pa;
2)干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50000m³/h,并设置单独的集气系统;湿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25000m³/h;
2、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按照密封盖、不能密封式的加装活动盖或集气罩。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控制目标区域处于负压状态。
4、按照《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要求在拌料装置上方设置集气罩。
5、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管路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2、废气治理
1、当废气中有机物及可燃物含量高、含有绒毛物质及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进行预处理后再纳入主体防治工艺。
2、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其他不可回收的污染物经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要求。
(1)DMF精馏回收技术
含DMF浓度较高,回收价值较高的干法烘干废气,采用“一线一塔”三级及以上的循环喷淋回收工艺;经喷淋后进入DMF精馏回收系统。
(2)甲苯、丁酮治理
对于干法线经喷淋后的甲苯、丁酮可废气采用多种处理工艺技术集成处理,例如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处理后的污染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3、湿法线至少采用“二线一塔”的两级喷淋装置,推广“一线一塔”DMF吸收装置。
4、后处理工序产生的DMF喷淋后纳入精馏回收塔,其他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处理后,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5、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胺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胺浓度必须低于50mg/L。
6、精馏脱胺二甲胺尾气采用合理的内循环或净化方式处理。
7、二甲胺废液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8、精馏釜残放料经干化后与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9、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可采用化学洗涤、离子氧化、生物过滤等方式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0、安装净化设施后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并预留采样接地电源。
3、合成革企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