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试点。在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各类园区中,以及在兵团团场,选择有参与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的,组建独立的售电公司,开展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有效途径,以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及独立工矿区等为重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同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六)提高系统消纳新能源能力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1.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力消纳。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民生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燃气和煤层气(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空间,鼓励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环保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发电企业
2.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化机制。在现有火电机组深度调峰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则,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化招标等方式确定参与调峰交易双方。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发电企业
(七)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
1.规范自备电厂建设管理。从强化规划引导、发展循环经济、延伸煤电产业链等方面,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装机明显冗余地区,原则上不得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环保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2.强化自备电厂运营管理。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参与电网调峰。探索以市场化方式逐步代替系统备用费的机制。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发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