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充电服务费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执行。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充电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鼓励采用市政公交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1081号)要求,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10.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可参照以上条款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
11.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预测
经测算,2016-2020年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约43.5万个。其中,社会公用领域,按照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1:7的要求,需配建公用充电桩6.5万个;私人自用领域,需配建充电桩36万个;公共专用领域,坚持充分挖掘自有场站空间资源和高效利用社会公用充电网络相结合,公交、物流、公务、出租等领域配建公共专用充电桩约1万个。
12.充电设施监督管理单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