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1);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的在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4-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