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新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资金预算数为90多亿元,较往年有大幅增加,但与《土十条》提出的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稳定投入机制。《土十条》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在明晰中央和地方事权、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机制。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
二是拓宽资金渠道。落实企业投入,主要用于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营、土壤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以及治理与修复等。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九、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土壤环境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土壤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目前,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缺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宣传教育严重滞后等问题突出。为此,《土十条》从明确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排放污染物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是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通过规范、约束责任主体的生产生活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还要对受污染土壤开展治理与修复。各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承担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监管责任,要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严控污染物排放,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是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厘清不同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需要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明确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三是推动公众监督、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污染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提高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土壤污染量大面广,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才能形成合力。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奖惩并举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执行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完善激励政策,引导相关方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实现目标任务。
一是严肃追责。依照新环保法,企业违规排放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要对造成的环境损失进行赔偿,有关部门要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若当地党政机关有关责任人有干预、插手包庇违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查处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危害严重、损失巨大的,还应依照刑法以玩忽职守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二是严格目标考核。为确保《土十条》提出的目标任务按期实现,需要在明确责任分工基础上,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三是实行奖励性政策措施。完善激励政策,引导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经济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对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的地区,探索实行奖励性政策措施,开展试点。通过“有奖举报”,引导公众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