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1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3.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审查时,应对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延伸检查亦可由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单独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申请时需按本规则正文第九条提交适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