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建立弘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企业自律、绿色升级转型等活动。对环境信用记录好、信用评级高的诚信企业,每年可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并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活动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检率。
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环保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和惩戒,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失信主体,从严、从细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加大执法抽查频次和抽检比例,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对环保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及时公开披露其相关信息,协助征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限制提供贷款、保荐、保险等服务。
加强部门联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企业的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贸易、银监、证监、税务等部门通报,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时时受限。
(十七)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制度。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开展。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在建立完善监管企业信息库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要将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大信息公开作为“双随机”制度的核心。对于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实施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管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等信息。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等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在移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对环境质量改善不力地区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监管执法、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对于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较少且环境质量一段时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地市,我部将适时进行函询,要求相关地市政府说明情况。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不够有力且环境质量一段时期不升反降的地市,我部将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成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整改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4日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海洋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