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乐陵市乐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6〕1号
乐陵市乐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乐陵市乐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乐源项字〔201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我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项目,属于停止建设,补办环评。项目位于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位于现有厂区,部分为现有厂区东侧新增用地。主要建设1×26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配1×30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除尘及脱硝系统;配套建设除灰渣系统、化水处理系统、灰渣贮存系统,将现有煤棚改造为全封闭式;冷却塔、变电系统、办公生活系统等均依托现有。项目工业用水采用中谷淀粉厂中水。生活用水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215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0万元。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乐陵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用地预审意见(乐国土预字〔2015〕18号)、乐陵市规划局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乐规字〔2015〕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按照乐陵市政府文件承诺(乐政呈〔2015〕42号)及你公司承诺(乐源项字〔2015〕19号),项目投产三个月内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27台燃煤锅炉及停用你公司4台75t/h锅炉和一台12MW抽凝机组。项目检修等任何工况下,确保排放污染物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上述要求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锅炉烟气采用电袋复合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系统不得设置旁路烟道;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烟气通过120m高烟囱排放,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2标准和《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相应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氨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化水车间废水经酸碱中和后,部分回用,剩余与锅炉排污水(降温后)、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乐陵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脱硫废水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少量废水进入中谷淀粉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排入乐陵市污水处理厂。
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事故状态时,及时切断厂区废水外流通道,以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管道及灰库、渣库、干煤棚、罐区(氨水罐、
油罐)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五)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确保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落实《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063-2014)的有关要求,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八)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目前该项目干煤棚、氨水罐区外50m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SO2、NOx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须分别控制在73.1t/a、116t/a和3.24kg/a以内。
(十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由德州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德州市环保局和乐陵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