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华电福新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无为县东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函
华电福新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华电福新无为县东山风电场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华电福新皖建〔201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无为县东山风电场项目2015年10月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前已经开工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044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无为县东山风电场20MW风力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2015年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1元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5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的函
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合肥众诚热电申请1、2、3号机组执行脱硝及除尘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2号、3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2号、3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3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2号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的函
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粉尘、SO2、脱硝电价的请示》(天源热电〔20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3号、4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3号、4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