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5 消防管理
4.4.7.5.1 承包方必须在环保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严禁挪作他用。
4.4.7.5.2 防腐、动火等专项作业,另行配置专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4.7.5.3 承包方如需使用业主方消防设施,必须进行书面申请,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除外)。
4.4.7.6 交通管理
4.4.7.6.1 承包方交通车辆入厂需按业主方指定路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人货混装。
4.4.7.6.2 施工机械及特种车辆由业主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合规性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厂。
4.4.7.6.3 运输车辆、施工机械按业主方指定位置停放。
4.4.7.6.4 作业人员严禁骑行自行车、电动车在生产厂区穿行。
4.4.7.6.5 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在厂内作业行驶时,必须遵守业主方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4.4.7.7 现场安全设施变更
4.4.7.7.1 因施工需要,承包方需拆除原有安全设施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业主方同意,方可拆除。
4.4.7.7.2 原有安全设施拆除期间,必须采取有明显标志的、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在现场醒目处张贴告知书。
4.4.7.7.3 工作结束后,承包方必须立即恢复原有安全设施,并经业主方验收合格。
4.4.8 应急管理
4.4.8.1 承包方应当根据环保改造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方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4.8.2 承包方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应急知识培训,准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紧急救护能力。
4.4.8.3 环保改造工程承包方应当制定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应急预案:触电、高处坠落、火灾、起吊作业故障、受限空间事故、烫伤、烟气中毒、易燃气体爆炸、液氨泄漏等。
4.5 施工期间现场管理
4.5.1 现场监护
4.5.1.1 业主方安全监督人员应每天检查各施工点安全监护到位情况,对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并复查安全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4.5.1.2 业主方工作票负责人即是该项工作业主方现场监护人。承包方该项工作负责人即是承包方该项工作现场监护人。业主方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作业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工作负责;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负责。
4.5.1.3 承包方作业人员在业主方现场监护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施工。
4.5.1.4 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熟悉项目施工方案和现场危险源点,同时把好文明生产关、安全整改措施落实关。
4.5.1.5 现场监护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管理臂章,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要随时关注监护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5.1.6 承包方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或减少(空间、专业、与现场其他施工)交叉作业。对无法避免的交叉作业,承包方应制定、执行交叉作业专职安全监护方案,明确作业各区域安全监护职责,责任到人;对分层、分片进行施工的区域,实行分层、分片安全监护,各区域施工可能对其它区域安全产生影响时,由本区域安全监护人联系受影响区域安全监护人,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4.5.1.7 现场监护人员在现场必须携带安全管理文件包(文件包含工作票、现场管理检查表、重大项目施工方案等),严格按现场管理检查表要求进行检查、填写。动火区域必须办理好动火工作票及动火检查表,受限空间必须办理受限空间施工作业票。
4.5.1.8 监理方对环保改造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同时,承包方应增派专(兼)职安全员加强该项工作现场监护。
4.5.2 现场检查
4.5.2.1 业主方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方对环保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通报,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闭环管理。
4.5.2.2 承包方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等情况发生。
4.5.2.3 对动火、防腐、高处、大型起吊等专项作业,业主方应当按作业安全措施要求,组织专项检查。
4.5.2.4 业主方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有权对现场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文明生产和设备检修标准化规范、业主方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和人员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立即整改。业主方发现承包方有严重违章作业,威胁到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有权要求承包方立即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执行。
4.5.2.5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全程跟踪施工情况,发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承包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在未采取措施前不得进行工作。
4.5.2.6 监理方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见证; 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方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方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方。
5 现场专项作业标准
5.1 动火作业标准
5.1.1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开工前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前安全措施检查清单》(范本见附录一)进行逐项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5.1.2 一级动火要编制动火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动火设备隔离、介质置换、可燃气体定期检测等措施。动火前,工作负责人要逐项确认并落实方案中的安措内容,并向动火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5.1.3 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作业证件,并随身携带(原件或复印件)。动火前,动火工作负责人必须对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5.1.4 焊工应戴防尘(电焊尘)口罩,穿帆布阻燃工作服、绝缘防砸鞋,戴工作帽、电焊手套、电焊面罩、电焊护腿等,防止焊接时烧伤。
5.1.5 动火作业前,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电焊机及其引线导线无裸露、接地线按规定接好;氧气、乙炔瓶的皮管应无老化、断裂、泄漏,连接应牢固;乙炔瓶出气皮管应装设回火阻止器,表计应准确可靠;导线、皮管不得互相纠缠在一起;氧气、乙炔瓶应分开放于指定位置,并与固定构件绑捆牢固。
5.1.6 现场放置的乙炔、氧气瓶上必须有防火、防晒措施,使用中两瓶距离不得小于5 米,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5.1.7 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
5.1.8 动火点下方必须落实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有火星溅落。凌空、临边设备动火,动火下方应搭设脚手架,脚手架上铺满防火毯。
5.1.9 动火点附近电缆桥架、电气设备、控制柜、油管等易燃及重要设备上应铺设防火毯,覆盖范围应大于动火范围。
5.1.10 使用切割机、磨光机等火星飞溅范围广的作业,周围必须设置挡火星的措施;在格栅上切割、打磨材料的,格栅上要落实防火星溅落的措施。
5.1.11 动火作业前,动火工作负责人应对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动火点下方、四周火星可能溅到区域的易燃物,动火下方有易燃及重要设备且不能转移的,须在落实好防火星溅落措施的同时,派专人监护。
5.1.12 动火作业必须有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全面检查有无遗留火种。工作结束 30 分钟后方可撤除防火措施。
5.2 防腐作业标准
5.2.1 防腐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审批备案。
5.2.2 承包方应对防腐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和受限空间作业的基本安全知识教育、考试。作业人员要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达到“四懂四会”的要求,并应具备应急救援知识和逃生技能。
5.2.3 防腐施工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戴安全防护眼镜,戴作业防护手套,穿密闭化学防护服。
5.2.4 所有动火作业完成后,承包方机务安装与防腐工作进行交接并签字,现场进行隔离,并严格按照《防腐作业前安全措施检查清单》(范本见附录二)进行逐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工作。
5.2.5 设备和建、构筑物内部防腐使用的脚手架,必须使用钢制脚手架,脚手板必须使用钢脚手板。防腐人员在脚手架上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
5.2.6 设备及建、构筑物防腐时使用的照明灯具应为 12 伏低压安全防爆照明灯具,其变压器应放置在设备外部。使用的照明电源线和工具电源线不得有中间接头;敷设路径中的棱角处的电源线应用胶板包裹绑扎或套装胶管。
5.2.7 防腐的设备和建、构筑物周围区域 5 米范围应拉设警戒绳、悬挂“防腐施工,严禁动火!”醒目的警告标识,禁止非防腐作业人员进入防腐施工区域。入口处设专人 24 小时看护并做好进出人员及材料、工器具的登记工作。
5.2.8 防腐施工时,任何人员进入现场除按规定着装外,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以防止产生静电引起挥发性气体爆炸。严禁作业人员在施工区域抽烟,不准将火源带进施工区,并采取防止金属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5.2.9 防腐施工开始,禁止在设备和建、构筑物周围径向距离10 米范围内和吸收塔烟气进口段以上的各接口段、接管座和人孔等孔口外10 米空间范围内进行焊接、火焰切割、打磨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及在此范围内拉设电焊线缆。该范围内所有氧气、乙炔撤离现场,电焊机断电。
5.2.10 防腐施工作业现场应配备足量的灭火器。防腐施工面积在 10m²以上时,现场应接引消防水带,并保证消防水随时可用。
5.2.11 作业面放置的易燃材料应根据作业面环境,放置在远离电焊作业、氩弧焊作业、火焰切割作业、打磨处理作业的安全可靠处,并有专人看护。当作业面放置的易燃材料的附近或上方有违规的电焊、火焰切割或打磨处理的作业时,现场易燃材料看护人应将易燃材料移至安全可靠处,并及时通知工作负责人。每班作业应根据当班工程量备料,禁止将超量的易燃材料放置在作业面。每班作业完,应将易燃材料送回库房,禁止在作业面上留置。
5.2.12 防腐用的各种易燃材料(包括试验材料、辅料等)应放置在专门的库房内,设专人负责材料的发放和回收。存放易燃材料的库房应远离脱硫设备和其它库房 25米以上,库房内外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5.2.13 吸收塔和烟道、湿除内部防腐施工时,至少应留 2 个以上出入孔,并保持通道畅通,至少应设置 2 台防爆型排风机进行强制通风。作业人员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人员不得低于 3 人,并至少有 2 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随身携带灭火器。
5.2.14 喷淋管对口粘结部分的打磨应在喷淋管进入吸收塔前完成,不宜在吸收塔内部进行打磨工作。
5.2.15 设备及建、构筑物防腐施工完成后,需与设备及建、构筑物各孔口进行设备安装和管道连接的,应在设备安装和管道连接前,将各孔口临时封堵,封堵材料宜使用铁板或防火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