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评〔2015〕15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湖南华电常德一期2×660MW机组项目二次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批复
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南华电常德一期2×660MW机组项目二次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批复的请示》、湖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湖南华电常德一期2×660MW机组项目二次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常德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湖南华电常德一期2×660MW机组项目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5〕221号文进行了批复;由于建设方案的优化、调整,2013年3月国家环保部对项目的变更报告予以批复(环审〔2013〕74号),2013年10月获国家发改委核准,同年12月开工建设。现对原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主要变更内容为:原每台锅炉额定出力由1989t/h变更为2035t/h,预留供热能力;原带高频电源及旋转电极的静电除尘器变更为带高频电源和脉冲电源供电的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原240m烟囱由钢筋混凝土玻璃钢双内筒变更为2炉合用1座钛管单内筒;为了消除直流冷却方式产生的温排水对沅江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将原直流供水+机力冷却塔降温变更为循环冷却塔;因经开区规划的调整,事故灰场另行选址于常德市石门桥镇高岭村。变更后,主厂区总占地面积为35.41hm2(新征土地3.96hm2,取消原机力塔占地),项目其它建设内容不变。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结论和常德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本次工程变更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程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落实的情况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厅同意项目按变更后方案实施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后续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原批复的环评报告书和变更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厂区排水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二次循环排污水进经开区市政污水管道排入德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外排。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锅炉烟气经脱硫、脱硝、除尘后经240m高烟囱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标准限值。事故灰场分区碾压堆存,定期洒水,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中无组织监控排放限值的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完成灰场厂界外175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拆迁安置工作。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西厂界设置隔声屏障,优化声屏障的设计布局。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敏感点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西厂界外200米范围内用地控制规划工作,加强噪声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防止噪声扰民。
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程产生的煤灰、炉渣和脱硫石膏应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采用专用封闭罐车运至事故灰场分区碾压堆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立标志牌。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管理和监测,防止二次污染。废烟气脱硝催化剂按相关要求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敦促当地政府按期拆除供热区域内15台燃煤小锅炉;并加快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配套实施。灰厂建设动工前,应取得国土、规划部门关于规划调整的相关同意意见。
6、加强工程的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配备环保专干,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污染物控制指标分别为:SO2:1319吨/年、NOX:1349吨/年、烟尘:348.8吨/年,总量控制指标从企业已有的总量指标中调剂。
三、其他要求仍按照环保部环审〔2005〕221号及环保部环审〔2013〕74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