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惠安尖峰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福建惠安尖峰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关于惠安尖峰风电场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惠安尖峰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辋川镇、紫山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6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3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C1512350521002。
四、项目总投资为4058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3%。
项目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50%:5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363.89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惠安尖峰风电场项目的意见》(泉发改〔2015〕322号)、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惠安尖峰风电场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惠住建〔2015〕627号)、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泉国土资预〔2015〕58号)、《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惠安尖峰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泉环评审〔2015〕表36号)、惠安县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惠安尖峰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惠安尖峰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福建惠安泉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惠安尖峰风电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4.6万千瓦,投产后年综合能耗约为电能287.17万千瓦时、汽油6.96吨、柴油0.49吨,折合标准煤约为363.89 吨。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3.278×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主要工序单耗为3.058×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62.88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2.52%。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泉州市发改委、惠安县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