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成立一周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三)近年来经营业绩、资产情况良好;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
(五)项目技术先进、适用,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节电效果显著;
(六)项目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
(七)项目备案核准手续及安评、环评、节能评审等资料齐全,无安全、环保等不良记录;
(八)项目本年度没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根据年度申报文件确定的要求填报);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按当年申报文件要求提供);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上一月度的会计报表;
(六)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其它当年申报文件规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省经信委组织开展。凡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