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公用、自用、专用停车场站的规划审批及设计中,充电桩与车位配套率不低于10%。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适当规模的公共充电设施,在商场、车站(地铁口)、机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终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所要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终端。(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沈阳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可发挥电力企业、整车生产企业和运营企业的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等优势,也可以联合组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形成合力,做好配套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环保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
(三)积极促进产业发展。
1.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谋划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2.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科技扶持政策,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水平,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的需要,每年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产品研发、技术更新改造、推广应用、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等,推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推动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检测、试验和推广应用等综合性功能于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汽车生产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研发、生产适应市场需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拟定我市在新能源汽车采购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地方补助和奖励政策;同时积极申请新能源汽车中央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拨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五)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探索车辆推广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商业模式,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注重商业模式效益分析,使其在经营上具有可持续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开展运行监测。每年将新能源汽车发展计划纳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和“蓝天行动”实施计划中。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行成本、环保指标等数据进行监测,年末对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环保局、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地方补助标准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按照地方与中央0.7~0.9:1的比例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再给予适当奖励。
(二)基础设施补助标准。将中央财政对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设备投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