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申请停薪留职人员,须与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原单位负责对停薪留职人员进行台账管理。
2.员工停薪留职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如有违法乱纪者,后果自行承担。
3.停薪留职人员,应积极、及时地与所在地的党(团)组织取得联系,办理相关的组织关系,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因故未能转移组织关系的,每半年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逾期六个月不缴者,视其自动脱离组织关系。
4.凡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原岗(职)位将不予保留。停薪留职期满,要求复工者,企业根据需要给予安排。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内,停薪留职人员未申请复工,也未续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集团公司可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各种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由本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确需原单位出具证明的,集团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停薪留职”的相关证明。
6.停薪留职人员可以参加原单位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岗位再教育、学历提高等活动,费用自理,原单位不予报销、优惠。
七.其它
1.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2.天脊煤化工集团、潞新公司、慈林山煤业公司、山西潞安郭庄煤业公司、潞安防爆电机公司、山西轻工建设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