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备用t备用Y备用
式中,F为补偿费用;P备用为备用容量,单位为兆瓦;t备用为备用时间,单位为小时;Y备用为备用补偿标准,按10元/兆瓦时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事故预案确定的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按水电厂6万元/月,其它电厂按8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专门记账、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发电厂按当月平均运行容量的比例分摊。
(一)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为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 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为第i个电厂月度平均运行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ij为第i个电厂的第j日运行容量,m为当月天数。
第二十二条 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并网发电厂月度结算费用为:
式中, 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结算费用; 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补偿费用; 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分摊费用。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月度核对,半年结算。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核对工作,每半年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结算工作。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调用和补偿统计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如双方对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疑义,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补偿费用分摊情况、结算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定后生效。
每月25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结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真实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电监价[2011]11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