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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7大省市微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新政盘点

添加时间:2015-07-29 11:02:39 来源:AO电动

 

《办法》明确规定,凡于2015年7月11日零时之前购买的目录内没有收录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核发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标识牌。凡于2015年7月11日零时以后购买的目录内没有收录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核发标识牌,不得在市区规范整治区域内上路行驶。严禁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机)动车、全封闭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和燃油助力车。

 

同时,商丘市对电动四轮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统一编号的标识牌,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车道行驶。整车长度超过2米、宽度超过1米、高度超过1.1米的三轮车不予登记发放标识牌。登记证和标识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仅在商丘市区内使用有效。

 

申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标识号牌、登记证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向车辆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电动四轮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三门县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6月

 

适用范围:浙江省三门县

 

2015年6月30日,三门县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三门县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该《办法》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了定义:以铅酸电池、锂电池或氢燃料电池等电源为驱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企业标准,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电动乘用车辆。

 

《办法》规定,三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组织产品质量检测;三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道路通行管理。

 

技术方面,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千克,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千克,最高速度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廊尺寸(长×宽×高)≤35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一次充电经济续驶里程≥100公里;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毫米。

 

电池寿命规定,铅酸电池的循环次数应不低于400次,锂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的循环次数应不低于500次。

 

《办法》规定,从事电动车生产的企业本身应当具有国家工信部核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资质;企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目标年产能不低于2万台。

 

生产企业销售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完全回收并交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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