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古交三期 2×66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古交西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古交三期 2×66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审请》(古西电字〔2015〕58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古交市环境保护局(扩权强县)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古环初审〔2015〕07 号)、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91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太原市古交市西南约 6km 处、木瓜会村西南、一二期工程西南侧扩建端建设三期工程,三期工程安装 2×660MW 超超临界直接空冷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 2×2122t/h 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直流煤粉锅炉。以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洗煤厂生产的洗中煤为主要煤源,采用铁路运煤,电厂采用筒仓储煤。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封闭式输煤系统、工业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在厂内配套建设供热首站。以厂址西北现有工程的张镇沟灰场和元家山灰场为备用灰场。根据《太原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13—2020)》,古交电厂一、二、三期工程将作为太原市主要热源点之一,三期工程热电联产向太原市集中供热 2507 万 m2。项目总投资约 55.90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6.56 亿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古交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报告书》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原则同意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所在区—太原市属国务院国函[2012]146 号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内的重点控制区,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古交三期 2×66 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承诺》(并政综〔2015〕48 号)承诺:2015年和 2016 年分别完成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成,热电联产向太原市集中供热,拆除供热区域现有 321 台分散燃煤采暖锅炉。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以上工作,供热工程与本工程要同步实施,并与上述措施作为本项目实施
的配套工程,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替代减排量。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确保超低排放,将脱硫调整为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双塔双循环),不设烟气旁路。以尿素为脱硝剂,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建设 SCR脱硝装置。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法脱硫附加除尘+湿式电除尘器。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 70%。两炉合用一座 240 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Ⅱ要求,即氮氧化物 50mg/Nm3、二氧化硫 35mg/Nm3、烟尘 10mg/Nm3。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管状皮带落灰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石灰石粉仓、灰库、渣库等产尘点均安装布袋除尘器收尘,落差较大的转运点设缓冲锁气器。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干灰干渣加湿、灰场喷洒,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二级生化处理后回用于道路喷洒和绿化、输煤系统等。含油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干灰加湿、灰渣搅拌、输煤系统用水等,不外排。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除尘和冲洗地面,
不外排。厂内设置 3 个 2000m3 事故废水池,确保事故状态废水不外排。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灰场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按《报告书》规定在厂址区和灰场区周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布置在厂房内。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必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4 类(东南厂界)标准。距厂址最近的敏感点昼、夜噪声要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积极开拓灰渣综合利用途径,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方案。综合利用不畅时用管状皮带运至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废旧铅酸蓄电池、废脱硝催化剂、废油、废棉纱等危险废物要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1470.89 吨/年、2941.78 吨/年、479.66 吨/年以下的晋政办发〔2014〕62 号超低排放标准Ⅱ水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古交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太原市环保局、古交市环保局。我厅委托太原市和古交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