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成立施工扬尘管控机构,要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做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领导分片包项目,责任到人,上牌上墙公示。建立责任人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2.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扬尘防治,管行业必须管扬尘防治”的原则,厘清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在管辖范围内施工扬尘防治职责,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完善施工扬尘监管工作制度。明确拆除作业扬尘防治监管部门,强化属地管理的监管责任。
3.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施工扬尘治理管控考核方案。各设区市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一级考一级,一级抓一级,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及时通报、约谈工作落后单位负责人。设立市县两级举报平台,营造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1.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地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与各级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建设系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住建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针对恶劣天气、严重大气污染时段等提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将防治措施要求及时传达,迅速启动。
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做到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城市建成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次以上。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中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2.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建立扬尘治理红黑榜制度。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受到两次及以上处罚的企业和单位列入黑榜并向社会公布。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针对扬尘防治措施单独列项评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在投标评审时进行扣分处理。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顿,重拳打击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对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措施始终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列入红榜,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先上给予倾斜或加分。
3.开展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做好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组织和指导,发挥我省大型施工企业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基地”。做好扬尘防治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召开现场观摩会,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推广使用扬尘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如自动喷淋、喷水、喷雾、吸尘设备及可周转道路场地硬化材料,实现源头减尘。
4.采用新技术、新手段实现现代化监管。转变现场监管单纯靠人盯守的传统方式,逐步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现代化监管模式。将建筑施工场地视频监控与住建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实时传送各工地抑尘降尘情况。探索无人机航拍监控,实时对工地空气颗粒物浓度、土方裸露、现场焚烧、夜间施工等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