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统一充(换)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
1、将自用充电桩配建标准纳入相关规划建设条件
对于新建项目,将自用充电桩的预留及配建标准纳入《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应的土地出让条件、建设条件等。已建地块权属复杂,且空间资源条件可能不足,需区别对待,原则上不宜按配建标准强制推进实施,建议进一步加大各类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权属单位自主改造实施。对于有条件改造的,鼓励按照配建标准配建自用充电桩;对于改造条件不足的;鼓励在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内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补充充电服务的供应。
2、统一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标准及安全标准
建设标准应明确建设过程中充(换)电设施主体部分及配套组件的安装要求等,针对不同用途、不同安装方式的充电设施分别制定标准。使用标准应明确不同类型充(换)电设施的用电要求、操作规范,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及安全隐患,保障充电安全。
维护管理标准应建立充(换)电设施的常规维护管理和定期维护检查制度,保障设施的正常、高效、安全工作,避免因设施故障、老化造成的安全隐患。安全标准应明确充(换)电设施自身的安全防护等级及各类消防防护要求。
(四)探索创新投融资、盈利模式及服务管理体系
1、创新投融资、盈利模式,提高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性
创新形成以社会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补充的投融资架构,丰富建设主体层级,引导国企、民企、私人业主等多方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投融资模式,支撑充(换)电设施健康发展。
加速形成以充电基础服务为主、增值服务为辅的多渠道盈利模式,规范桩体广告、分时租赁、公车租赁、充电管理大数据等增值服务盈利途径的配套政策,形成良性的盈利环境,促进充(换)电设施产业健康发展。
2、构建综合数据平台,统一管理、便捷服务
进一步完善充(换)电设施的信息化服务,建立全市范围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数据平台,将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数据接入平台,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开发网络、手机可视平台,为车主提供设施地理位置、设备规格、充电价格查询、充电预约等便捷性服务,方便车主随时寻找到离当前位置或目的地位置最近的公共充(换)电设施,提高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可知性和利用率。
(五)同步完善配套电网建设
电力部门同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充(换)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明确各类充(换)电设施接网工程的办事流程、期限以及工程建设、验收的质量标准等,保障充(换)电设施的电力供应。协调好充电设施用电量和住宅小区生活用电量的关系,不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用电需求,同时充电设施用电不得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充电设施接网的申请,在确保用电安全的基础上,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服务窗口,对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给予充分的支持。
八、保障措施
(一)实施组织保障
进一步规范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行为,明确安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聚焦重点,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1、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充(换)电设施的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2、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及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市级财政支持政策。
3、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和市质监局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推广充(换)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充(换)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
4、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及全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备案和动态管理工作。
5、市经信委、市交委和市建委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
6、市规划局和市建委负责各类新建建筑配建自用充电桩的审批验收工作。
7、市国土局负责用地保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
8、市房管局负责出台指导物业管理单位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自用充电桩建设的实施细则。
9、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景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10、成都供电公司和天府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和电力工程审查验收工作。
11、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二)完善政策保障
1、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政策,降低用电价格
制定政府补贴政策,针对三类不同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同的补贴。第一类,对于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独立占地的经营性充(换)电站,给予建设投资成本一定比例的补贴;第二类,对于个人消费者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给予每个充电桩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且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第三类,对于结合现有场地,如公共停车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合建的充(换)电站,给予每个充电桩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或给予建设投资成本一定比例的补贴,并根据其换电、无线充电功能给予额外补贴。此外,制定分年度差异化的补贴政策,建设时间越早,补贴金额越高。执行国家电动汽车扶持性电价政策,提高企业投入和用户使用的积极性。
2、完善建设管理办法,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建立对建设单位建设资质的审核准入制度,避免充(换)电设施种类繁杂、管理审查不便的现象。针对项目建设过程,出台完善的建设管理办法,减少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明确各部门的权责界限,推动设施建设,加快办理速度。
项目开展前,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向发改委申请备案,以便管理;对于结合各类专用场站设置的专用充(换)电站和结合公共停车场合建的公共充(换)电站的建设应向发改委申请备案,由发改委会同电力部门、规划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用电、用地、建设等要求;对于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在向发改委申请备案前应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备案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后质检部门对充(换)电设施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电力部门对电网的安全性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的合规合法以及充电设施质量达标、安全可靠,减小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对充电设施安全性的担忧。
为加快自用充电桩建设,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时,应考虑采用适当的政策引导物业部门对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3、协调供地主体,落实用地支持
在行政办公机构、医院、学校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物内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时,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在大型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私人权属建筑物内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相关单位予以用地支持。对于需要独立占地建设的充(换)电站,规划部门应提出规划条件,建设部门应明确建设要求,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
4、调动区(市)县建设积极性,灵活引导规划落实
引导区(市)县积极落实规划方案,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绩效考核项目中。同时对于规划方案的落实灵活处理,选址地块确实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在保持充(换)电站数量、充电桩总量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可在充电服务半径内寻找其他地块替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