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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添加时间:2016-12-26 14:44:40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6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6.1布点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位置设置应当按照GB/T16157、HJ/T397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6.2监测工况要求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应任意改变实际运行工况。

 

6.3采样方法与分析方法

 

污染源监测采样方法按照GB/T16157、HJ/T397、HJ/T194、HJ/T55、HJ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采样部分执行。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分析方法见表4。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汽车制造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A.1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VOCs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汽车涂装生产线每月VOCs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式(1)计算:

 

VOCs排放总量=I-O1-O2…………………(1)

 

式中:

 

I——为各涂装单元每月使用涂料、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中VOCs的量,单位为千克每月(kg/月)。以下来源可作为认定依据:

 

1)企业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VOCs含量数据,如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VOCs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2)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数据。

 

O1——为每月回收VOCs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废物处置),回收计量设备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测后,其计量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其他情况视作无回收量,单位为千克每月(kg/月);

 

O2——为每月污染控制设备破坏掉的VOCs的量,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每季度的监督监测数据或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数据,单位为千克每月(kg/月)。

 

A.2底涂面积指车体底涂之总面积,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车身本体面积,作为底涂面积确定的首要依据。另外,可按式(2)或()或(3)进行计算:

 

底涂面积(m2)=2×车身本体净重(kg)/(车身本体原始厚度(m)×车身本体密度(kg/m3………………(2)

 

底涂面积(m2)=电泳涂料干膜净重(kg)/(电泳涂料干膜平均厚度(m)×电泳涂料干膜密度(kg/m3))………………(3)

 

A.3每月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按式(4)进行计算: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g/m2)=每月VOCs排放总量/每月底涂面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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