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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下)

添加时间:2016-11-28 13:42:30 来源:沐德环境

 

2、废气治理措施

 

1、排放量大、有一定回收利用价值的溶剂应优先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处理工艺。

 

2、大型制鞋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产生的废活性炭的再生及处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混合前应进行冷凝处理,并符合混合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温度要求。烘干废气单独处理时,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75%。

 

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5、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环评相关要求。

 

3、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温州市电器及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废气收集

 

1、实施调、喷、烤漆处理过程必须在封闭或半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备废气收集设施。

 

2、所有盛装溶剂的容器在调配、转用和投料过程尽量保持密闭。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控制目标区域处于负压状态。

 

4、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管路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5、安全、安装等其他废气收集要求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17750-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T14443-2007)的规定《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12)。

 

2、废气治理

 

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环节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装置,经净化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及环评要求,T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

 

(1)喷漆过程废气

 

①漆雾的预处理

 

漆雾干式净化方法:通过引风机的抽吸作用,将漆雾可被吸引入过滤器,过滤器中含有滤棉、滤板以及滤纸等多重过滤设施。

 

无泵式净化法:携带大量喷漆废气的空气在设备中与水幕接触,后经过水帘并进入气水通道,在通道中,含有废气的空气与水大量混合,并在混合后进入集气箱。水箱中长期含有一种可以使喷漆微粒快速凝结的絮凝剂。

 

‚‚喷漆废气

 

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方式处理,也可在干湿除雾的基础上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低温等离子、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等净化方式处理达标排放。

 

(2)烘干过程废气

 

烘干废气可采用化燃烧和热力焚烧等技术进行净化,余热可回收利用。

 

2、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其他通风、净化设施安装要求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20101-2006)。

 

4、安装净化设施后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并预留采样接地电源。

 

3、电器及元件制造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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