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和地方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盟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地税局、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国税局参与)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旗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监督,仍不予纠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粮食局、科协参与)
(三)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区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盟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分配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由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盟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与)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