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同时提供:(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2)满足车辆停放的场地证明。租赁服务车辆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明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
9、截至申报日期时,行驶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正常运营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截至申报日期时的累计充电数、营运收入等)。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修订后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及2016年省级财政补贴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