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2015》
激励与约束的政策“双向发力”
早在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明确规定,生物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在各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基础上,享受0.25元/千瓦时的国家财政补贴,此外,生物质发电还可享受收入减计10%所得税的优惠。此后的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上调至0.75元/千瓦时(含税),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大。我国“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积极开发沿海潮汐能资源,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扶持政策。
除了激励性政策的“保驾护航”,国家还将出台相关约束性政策进一步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活力。近期,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拟对燃煤火电机组强制实行非水可再生能源的配额考核机制,2020年国内所有火电企业所承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需占火电发电量的15%以上。对于没完成配额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配额要求,预期内仍未完成的,取消该发电企业的发电业务许可证。
“这个政策事实上就是强制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激活前期投入建设但运行效果不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对盘活相关资产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能源所陈子教所长认为该政策对生物质发电是个重大利好。
事实上,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产出仅占火电发电量的7%左右,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最高的为国电,约占6.2%,最低的为华电,仅为2.5%,均与国家预期的15%有较大的差距。可以预期,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解决“谁来买,谁来用”的问题,给包括生物质能、风电、光伏带来巨大的和可靠的市场。
“十三五”期间,我国生物质发电的相关政策将进一步明晰,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将会有大的发展。预计到2020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将达1500万千瓦以上”,任东明主任对生物质发电的市场前景充满信心。
放眼全球:势头正劲
从全球范围来看,生物质发电仍然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2013年,全球生物质及垃圾发电新增装机量5.5GW,累计装机规模达到76.4GW。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生物质发电已形成非常成熟的产业,成为一些国家重要的发电和供热方式,美国能源部预测,到2025年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发电将占主导地位。包括丹麦、美国和日本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在探索发展生物质发电的道路上做出了诸多有益探索。
绿色童话的丹麦
秸秆发电产业是丹麦践行绿色发展、打造绿色童话王国的成功典范,其具有显著先进性的秸秆发电技术已经被联合国列为重点推广项目。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丹麦是公认的生物质能利用的强国。
1988年丹麦建成世界上第一座秸秆生物燃烧发电厂,如今国土面积只有山东省面积1/4的丹麦,已建成了15座大型生物质直燃发电厂。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占到丹麦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4%以上。其中,生物质直燃发电年消耗农林废弃物约150万吨,提供全国5%的电力供应。在保持GDP稳步增长的前提下,丹麦的石油消费量比上世纪70年代大幅下降了50%,成功摆脱对石油进口的严重依赖。
丹麦通过立法要求电力市场向可再生能源电力开放,规定当地电网公司有义务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电网连接。在金融税收方面,可再生能源项目最高可以得到30%的初始投资补贴,生物质电力还可以享受二氧化碳税收返还的优惠。此外,丹麦对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进行充分保护,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为4.1欧分/度,并给予10年的保证期。
法治先行的美国
美国生物质发电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工业生产中得到了大量利用,生物质发电量已被视为该国现存配电系统的基本发电量。
1991年美国能源部提出生物质发电计划,旨在提高生物质的转化效率,降低发电成本,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提高能源安全。2002年通过的《美国农业法令》,鼓励联邦政府通过采购、直接投入资金和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贷款等方式支持生物质能企业发展;此后还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如2004年的《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2005年的《国家能源政策法》、2007年的《能源独立与安全法》、2008年的《农业新能源法案》、2010年的《生物质能研发法案》等,这些法案为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宏观上的法律支持与政策规划,并就可再生能源的范围、生产标准、中长期目标、资金支持等提出了具体的计划。如《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就提出对生物燃料的使用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至2012年底,美国生物质直燃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75%,有300多家发电厂采用生物质能与煤炭混合燃料技术,装机容量达22000MW。目前,美国的生物质发电并网装机容量为为1610千瓦,规模居世界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