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售电公司: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力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均需完成准入手续。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四)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准入电力用户。
1.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申请准入文件;
2.电力用户基本情况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诺书(附件2);
5.拟参与2016年第三批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表(附件3,由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参与的应注明代理或打捆售电公司名称);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申请准入发电企业。
1.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准入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项目核准文件;
4.发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发电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
2.符合申报条件电力用户的申报材料;
3.2016年第三批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4.拟自行参与2016年第三批直接交易电量情况表(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