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产品能效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标识的公告
7.1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