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提出年度资金建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省经信委提供的年度资金建议计划,省财政厅安排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环保验收后两年内,如果抽检、在线监测等过程中,发现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要全部收回奖补资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联合印发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政府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能源发〔2015〕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