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1.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2.1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2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100
3 生化需氧量(BOD5)(mg/L) 30
4 悬浮物(mg/L) 30
5 总氮(mg/L) 40
6 氨氮(mg/L) 25
7 总磷(mg/L) 3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9 总汞(mg/L) 0.001
10 总镉(mg/L) 0.01
11 总铬(mg/L) 0.1
12 六价铬(mg/L) 0.05
13 总砷(mg/L) 0.1
14 总铅(mg/L) 0.1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